申办公证须知
2017-09-11 04:21

  ——公证简介

  驻外使领馆公证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下称驻外使领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驻外使领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主要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一、声明书、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国籍;

  三、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申办公证须知

  公证当事人和公证种类

  一、旅居肯尼亚的中国公民(持有肯尼亚work permit/student pass/re-entry pass/dependent pass/permanent residence)、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中国驻肯尼亚使馆申请办理公证。中外双边条约中有涉及公证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应由监护人代理,并提交监护关系证明。

  二、中国驻肯尼亚使馆可以办理的公证种类主要有:委托书、声明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属实等。

  提交材料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申请表》;

  二、公证当事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应委托证明材料;

  三、公证当事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肯尼亚work permit/student pass/re-entry pass/dependent pass/permanent residence);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打印),如声明书、委托书等;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证时间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领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收费取件

  一、民事类文书公证正本每份2200肯尼亚先令;商事类文书公证正本每份4400肯尼亚先令,副本不分民事、商事,每份700肯先令。

  加急为3个工作日内取件,特急为受理后的第2个工作日取件,不论副本数量,只按一份收取特急或加急费,即特急3700肯先令,加急2500肯先令。

  二、驻肯尼亚使馆实行银行代收费制度,不接受现金和个人支票。申请人应持取证单到大使馆指定的Commercial Bank of Africa银行以下四个营业点缴费:

  Upper Hill: Mara&Ragati Roads, Upper Hill Tel.2884000/2734555

  Wabera: Wabera&Standard Streets, City Centre Tel.3254000/2228881-9

  Mama Ngina: International House Mama Ngina Street, City Centre Tel.2228802/66/67

  Junction: Ngong Road, Tel. 3864035/3864008-9

  三、请及时领取公证书。超过1个月不取,将作销毁处理,并将影响申请人今后办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公证职责

  一、中国驻肯尼亚使馆只负责按照有关法规对有关文书(主要是申请人印签)进行证明,不负责对在中国境内办理各类事项的具体手续或需要办理文书的份数进行咨询或解释,也不负责对需要公证的文书具体内容进行咨询。

  二、下列事项不予公证:

  (一)不公证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或证明(出生公证、死亡公证、无违法犯罪记录、学历学位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驾驶证、结婚证及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等)等。

  (二)不公证合同、协议,不动产公证以及公司章程、注册文件、招标投标、票据、贷款等公司、金融事务公证。

  (三)不公证涉处分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的事项。

  (四)不公证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事项。

  (五)不公证“担保性委托书”,即委托人向他人借贷时,出借人要求委托人出具的,以授权出借人(或出借人指定的人)全权处分相关房产作为归还借款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委托书。

  (六)不公证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申请事项;不对提供材料不充分、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事实的申请进行公证。

  当事人责任

  一、申请公证的有关文书不在以上不公证范围之列,且应采用A4纸打印,做到语句通顺,无错别字、无涂改。

  二、文书涉及个人权益,最终文书内容都必须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增减或调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三、当事人应了解文书使用目的,知悉并同意文书内容,自行承担签署有关文书可能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法律后果。